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放与运输第十七条有效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限制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时间和区域。限制排放的时间应当从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中扣除,持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顺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