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放与运输第十四条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的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方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