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家庭成员应当敬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积极培育以尊老、敬老、养老为价值理念的优良家风,助力孝道文化在家庭中扎根、在社会上传承。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