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卫生健康与医疗保障,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