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养老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