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负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
(二)未定期对有需要的高龄独居、留守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的;
(三)强制老年人使用自助式智能设备办理业务的;
(四)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按照专项规划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