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组织质量评估制度,对其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开展评估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分类管理、购买服务、补贴奖励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