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医养结合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可以依法建设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点可以依法设置医疗机构,也可以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鼓励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点以及养老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