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医养结合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