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提供社会寄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