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将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向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多样化、个性化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