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提出相应需求的居家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心状况等进行评估,并建档保存。

服务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是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