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构建覆盖城乡、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培训指导、质量监督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和协调指导等综合养老服务。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老年助餐、探访关爱等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服务中心以及服务站点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