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本市推行覆盖城乡、均衡合理、普惠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健全无偿、低偿、有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制。包括:
(一)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老年人能力评估、医疗康复、保健指导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服务、识骗防骗教育等安全保障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