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二条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室外场地应当优先配建在养老服务用房周边或者邻近医疗机构、绿地、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并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密度、年龄结构以及服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建规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室外场地内应当配置适合老年人居住、就餐、照料、康复、娱乐、出行等功能的附属设施,建设必要的适老化和无障碍环境设施,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和便利的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