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火灾隐患排查、火灾事故调查、举报投诉等方面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在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新业态经营场所火灾风险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