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新业态经营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新业态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