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露营基地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消防供水,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在显著位置,其数量与露营基地的类型、规模相适应;

(二)加强对燃放烟花、篝火、烧烤、野炊等活动使用明火的管理,在使用明火的区域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三)明确告知露营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要求;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