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点播影院的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在营业期间安排员工值班,在火灾发生时立即组织人员疏散;

(二)在影厅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在观影开始前播放火灾风险防范、安全疏散等提示;

(三)在观影结束后对影厅进行防火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