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房屋用途或者经依法批准的用途使用自建房;

(二)定期检查、维护和养护经营性自建房,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保留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报告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等;

(三)制定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四)装饰装修经营性自建房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房屋结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的信息管理;

(八)开展出租、民宿等人员密集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消防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关消防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