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第八条有效经营性自建房出租、出借、赠与或者依法转让时,安全责任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将经营性自建房的房屋结构类型、主要承重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禁止性行为、维护保养要求等使用安全事项,告知承租人、借用人、受赠人或者受让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合同范本中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事项的具体情形。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