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第七条有效安全责任人可以自行管理经营性自建房,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受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合安全责任人开展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发现危害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行为或者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安全责任人。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方式,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风险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