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第六条有效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是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所有权人不得以与管理人、实际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经营性自建房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有管理人的,管理人是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实际使用人是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