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是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所有权人不得以与管理人、实际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

经营性自建房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有管理人的,管理人是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实际使用人是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