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2 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Article 6In force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是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所有权人不得以与管理人、实际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经营性自建房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有管理人的,管理人是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实际使用人是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