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如下规定处理:(一)未按照第一项规定将房屋加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未按照第二项规定撤离房屋人员、做好安全风险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第三项规定撤离房屋人员、依法组织拆除危险房屋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