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第一项规定将房屋加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按照第二项规定撤离房屋人员、做好安全风险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第三项规定撤离房屋人员、依法组织拆除危险房屋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