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具虚假的鉴定数据或者鉴定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到前款规定处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限制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等方式实施协同监管或者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