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