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房屋使用安全事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