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五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协会管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向鉴定委托人出具具有明确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的鉴定报告,并将鉴定报告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的鉴定数据或者鉴定报告。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