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依法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