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有关土地、经营性自建房基础数据、经营性自建房调查资料以及涉及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查处工作等信息通过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中及时记载和公开涉及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下列相关信息,并为安全责任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

(一)房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房屋结构类型、竣工日期和合理使用年限;

(三)消防、抗震设防标准;

(四)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受行政处罚情况;

(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应当进行安全鉴定而未进行鉴定的情况;

(六)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及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七)其他与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相关的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安全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