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健全国民体质监测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