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提升全民健身组织服务水平,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协调融合发展。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