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