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提供的体育设施,超出使用年限或者损坏后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管理或者受赠单位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申请报废并更换。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