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六章 体育设施第四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设施,并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和体育部门,积极利用小区内空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配备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