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综合评价机制,完善体育社会组织的运行规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障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教育和体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