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经常性开展体育文化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发布体育活动信息,推广具有本地特色的健身项目,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