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投资促进、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体育发展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协调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