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六章 体育设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公共体育设施空间布局和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并按照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体育设施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突发事件应对和防灾避险功能。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