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青少年运动员选拔、培养、输送体系。学校应当重视对青少年运动员的教育培养,根据青少年运动员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教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完善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招生制度,畅通升学渠道,保障体育特长生跨区域入学。普通高中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体育特长生集中培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