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体育发展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十条有效本市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运动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趣味性的全民健身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社区运动会、趣味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