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运动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趣味性的全民健身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社区运动会、趣味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