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义务。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