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