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