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更换的电梯零部件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新安装或者更换的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不同时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型式试验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