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更换的电梯零部件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新安装或者更换的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不同时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型式试验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