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