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或者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因受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对住宅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