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

(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